所属栏目: 道教文化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宪法。与西方现代社会相比,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没有法律,从子产铸刑鼎、邓析做刑书开始,中国就出现了明文法。但是正如当时的法被称为刑一样,所谓的法律只是治理百姓的刑法,而没有约束统治者的宪法。中国古代帝王张口为经,吐字为法,每一句话都是至高无上的金口玉言,任何法条都必须服从帝王的敕令。刑法只是敕令的解释或补充,没有任何独立意义。
表现在宗教法方面,就是只有管理宗教组织、宗教徒的刑法,没有约束政府的行政法。因此历史上不断会出现帝王将个人的信仰凌驾于国家宗教政策、法律的情况。例如三武一宗4次佛教法难,大多具有帝王崇道排佛的背景。再比如唐代宗教管理机构的几次变迁,都与当朝皇帝的信仰有关。唐高祖、太宗为了抬高皇室,以老子为朕之先宗,故将道士女冠排在僧尼之前。武则天以释氏开革命之阶,升于道教之上。唐玄宗为了强调道先佛后,把原先佛、道教都归礼部祠祀私改成道教归宗正府,将道士女冠看成皇族贵胄。唐武宗会昌灭佛,为了强调佛教是夷狄之教,则把佛教归主客司。唐宣宗恢复佛教,把佛、道教通归两街功德使。这一番变化充分表现出古代中国帝王的权力至高无上,个人意志为所欲为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还缺少有效性、可行性。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必然使其政治管理表现为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宗教管理也是如此。经过长期的政治实践,统治阶级认识到,各种宗教可能成为辅助政治统治的工具,也可能对政治统治造成伤害。因此在王道所不废的大前提下,关键是找到一种将各种宗教控制在一定规模的方法。但是专制主义体制下,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故各种管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要大打折扣,效率很低或根本无效。
例如控制宗教徒人数问题,历朝政府制定了多种政策。从两晋时期就提出用沙汰沙门的办法控制僧尼的数量。那么什么样的僧尼应当沙汰呢?桓玄最早提出:沙门有能申述经诰,畅说义理,或禁行修整,足以宣寄大化。其有违于此者,悉皆罢遣。(《高僧传 width:60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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