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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与定位

所属栏目: 道教文化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宗教是一种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文化现象,旅游是一种文化活动,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旅游则促进这一资源价值的实现。因此,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认清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和定位,才能促进宗教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一、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

旅游按其性质可分为文化旅游和休闲观光旅游两大类。宗教文化旅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旅游,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起推动与促进作用。宗教文化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宗教文化旅游是心灵的洗礼。宗教场所的兴起,是先有一位悟道高人,然后才有群众自发学道来修庙,在这个时候,寺观实际上是一所学校,禅宗的大丛林,就是一所大学。宗教以其深邃思辨的哲理、广博慈悲的济世情怀、使它具有心理治疗、心理安慰、心灵寄托的功能。尽管宗教文化旅游也具有休闲观光的外延,休闲观光旅游也具有文化的内涵,但是,主次不同,不能本末倒置。宗教文化旅游是以文化为主体的旅游,其本质属性是文化性,而休闲观光旅游是以观光为主体的旅游,其本质属性是经济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自古以来中国三大教(儒教、道教佛教)的信徒都有朝圣的历史传统。通过对道教场所葛仙山、阁皂山两处道教场所的客源分析,2014年,共计有游客40万人次,其中:朝圣者35万人次,信仰者4万人次,旅游者1万人次。

朝圣者,是指积极参与宗教活动(祭祀、烧香、捐奉)的群体,信仰者,是指一般参与宗教祭祀活动的群体,旅游者,是指不参与任何宗教活动的群体。从宗教文化旅游的客源也可以看出宗教文化旅游具有很强的文化性,文化旅游的香客占客源总数的97.5%,而休闲旅游的游客只占2.5%。

二、宗教文化旅游的定位

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决定了宗教文化旅游的定位,它是以宗教朝觐为主要动机、以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宗教文化是主体,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旅游则促进这一资源价值的实现。它们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也是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宗教是旅游开展的动力,旅游为宗教提供了传播渠道。在诸宗教中,以慈爱和同,济世救人为理念的道教,以净化人心为主旨的佛教,主张慈爱与包容,提倡奉献及利他的精神,这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保证。优质宗教文化资源与健康旅游活动充分良性互动,能够更好地弘扬传统宗教文化的精华,发挥宗教净化人心灵、规范人行为、提升人境界的积极作用,佛教四大名山以及道教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无不如此,时至今日仍然是人们心目中的旅游圣地。信徒出于虔诚,不辞千里前来烧香拜佛、寻仙访道、求法朝圣;一般游客也前来领略宗教文化的自然风光,接受宗教文化的熏陶洗礼。宗教文化为旅游提供了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双重优质旅游资源,旅游则进一步促进宗教的文化传播和交流,它们都是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我国传统朝圣地的宗教氛围日渐淡化。目前一些宗教场所正受到商业化的冲击。有些宗教圣地摊贩林立,餐馆旅社鳞次栉比,于是,宗教圣地变成了商业宝地,乱象环生,过分商业化的诉求大大削弱了宗教圣地的地位,也导致了香客的严重流失。香客面对着名山圣地高额的门票和五花八门的圈钱手段望而生畏,有些香客转到其他小寺观朝觐。随着香客严重流失,带来信仰缺失,严重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破坏了宗教事业,伤害了信教民众的情感,带来宗教信仰危机。部分乱开发严重侵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宗教文化旅游应坚持的根本原则

宗教文化的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宗教文化旅游应坚持的根本原则: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以弘扬传统文化为宗旨。这是与休闲观光旅游商业化的原则性区别。

宗教文化资源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各地的宗教建筑、雕塑、绘画、音乐等, 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寺观要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更不能转给商业团队管理。这样才有利于修复和保护古老的宗教遗产,还能有力推动宗教复兴和健康发展。

宗教资源不同于其他公共资源,宗教资产中的寺观庙宇是一种载体,而它所承载的是民间信仰。这就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和深刻思考的问题宗教场所能不能拿来商业化运作。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针对宗教资源、宗教资产是否能够进行经营或参股上市的规定,对宗教场所能否商业化运作也没有明文规定。寺观庙宇作为宗教文化的载体和宗教活动的场所,乃清净、出离之所,本该远离市场和物欲。寺观庙宇作为一种载体,其承载的是人们的信仰。在社会制度充分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正常、规范的宗教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许多人也有了精神寄托之所,但如果把宗教资产用于营利,把资源变为一种资本,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带来的也是利益的纷争,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宗教出离世俗的原有之义,也让那些原本怀着虔诚之心来寻找精神慰藉的信众觉得心寒和困惑。所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明文规定,宗教场所,不能拿来进行商业化运作,还庙宇一个清静和舒适的旅游环境。

(作者:李绍华,江西省道教协会副会长,葛仙山道观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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