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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度

所属栏目: 道教文化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现代社会中的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现代的产物,它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其一,宗教信仰的分化。宗教改革之前,教会世界有统一的教义,有系统的教会组织,有秩序井然的教会社区结构,有完整的教会法律体系。新教革命的任务就是要废除大一统天主教社会,宗教改革者称要通过自己的理解来感受上帝,并不需要通过教会的中介,宗教领域的个人主义成为了宗教自由的哲学基础。其二,民族国家的兴起。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是一部教会权与王权的争斗史。按照圣经的说法,上帝把灵魂的管理权交给了教会,把肉体的管理权交给了国王。但是,教会和国王都无时不想扩展自己的权力。一方面,教会要向国王任命其属地内的宗教首领,国王登基要得到教皇的加冕。教会还可以调集欧洲君主们对不服从教皇的国王发起战争。另一方面,握有军队和财富的国王不愿意臣服于一个只有信仰而无强权的至尊者。当国王羽翼丰满的时候,他会毫不犹豫地将教会排除出自己的领土,让自己成为王国里的精神领袖。其三,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如果国王设立了正统的国家宗教,那么必定会引起国内的宗教纷争。如果国王用政治的权力来统率公民的信仰,那么就必定导致宗教的迫害。由于政府权力在不同时空干涉宗教事务,天主教敌视过新教,新教敌视过天主教,天主教支教派之间和新教支派之间也相互敌视过,所有新教和天主教都敌视过犹太教。与政府结盟而在宗教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宗教,对非本教的男女施以罚金、监禁和虐待。不尊重官方宗教、不参与教堂活动、不认同正教的教义、不支付税费等行为,都会受到官方的惩罚。这种情况发生在欧洲各国,以英国最为明显。受到迫害的清教徒逃离了英国,要在美国建立起真正具有宗教自由的国度。这成了美国建国的信仰根基,宗教自由由此载入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曾经界定过一个理想的宗教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传道、实践、礼拜和奉行礼仪中独自地或与人交流地、公开地或私下地宣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主权国家里,宗教自由或多或少的略有删减或者增加。不过,宪法意义上的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宗教属个人信仰领域,政治属公共权力领域,宗教与政治要分离开来。国家既不设立正宗的国教,不干涉公民的宗教自由,也不能偏袒和资助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宗教自由而言,宗教自由意味着:州和联邦政府不能设立教堂,不能通过法律来扶助或者偏袒任何特定的宗教,不能公开或秘密地参与任何宗教组织和团体的任何事务。政府既不得违背他人的意愿去强迫一个人走进教堂,也不得禁止一个人去教堂;既不能强迫一个人信仰某种特定宗教,也不能强制一个人不信仰某种宗教。任何人都不应因为信仰某种宗教或参与教堂活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现代法律中的宗教,法学家有过类型的划分,大体上分为三类:传统的宇宙宗教、现代的公民宗教和后现代的新时代宗教。三者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但在一个崇尚宗教自由的社会中,三种类型宗教可以并存。传统宗教的性质是前现代性、古代性和神圣性。宗教意义上的善德乃是对上帝的奉献、远离世俗权力、否认官方认可的中心教义。传统宗教具有一种神秘的、反科学的和反商业的世界观,其中,相对同质的是人们反对个人主义,强调社会的等级制、教阶制和一致性。美国阿米什人的孟诺教派就是一个典型,他们称自己想要一种善德的而非巧智的生活,一种智慧的而非技术与知识的生活,一种社会福利的而非竞争性的生活,一种远离同时代的世俗而非与之混合的生活。他们拒绝电话、汽车、电台和电视,他们的穿着、说话和手工习惯保持着民族的传统。现代宗教是现代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则是大众的、都市的、工业化的和复杂的,政府规制着人类事务。因此,现代宗教强调宗教的私人性和社会性。宗教的基本信念是要尊重和容忍其他的宗教,并可以与科学、技术和物质主义并存。现代生活的个人主义,工具性理性和中央官僚政治削弱了传统宗教的属性。后现代宗教则是小众的宗教团体,信众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瑜伽的灵魂出窍、UFO的外星人探索、信息交换的精神分析,笃信大地之母的环境保护,乃至于偏执的、狂热的、反社会的、集体自杀的各类邪教或异端。

政教分离、不设国教与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指信仰者按照自己的内心信仰神明、参与宗教组织的活动、遵循信仰教义和行为准则。就个人信仰和国家的关系而言,保障个人的宗教自由,就要保证宗教的信仰和行为不受到外在政治的干涉,政府权力要与宗教活动保持距离。拿当今时髦的术语来说,宗教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而不是那种需要有国家帮助或干预的积极的自由。为了保证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就要求主权国家不能设立国家的正统宗教,即不设立国教。

这套说教一般会追溯到美国建国者杰弗逊和麦迪逊。麦迪逊说,真正的宗教不需要法律的支持,信教者和不信教者都不应该被课税来资助任何宗教的组织。社会最高利益要求人类的心灵永远全然自由,残酷的宗教敌意不可避免地会源自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杰弗逊起草的《弗吉尼亚信仰自由法案》则称,全能的上帝创造了自由的心灵,强迫一个人提供金钱捐献来传播他不相信的观点,这是一种罪恶和暴虐。强迫一个人资助他所信仰的说教导师,即使那是他的道德楷模,且他也乐意捐献,那也是在剥夺他的适意自由。无人应被强制光顾或支持任何宗教的神灵、场所或牧师,也不应被强迫、限制、滥用或承受身体和财物的负担,更不应因为他的宗教观点或信仰而遭受不幸。杰弗逊认为,反对建立国教的法律就是要建立一堵墙,将教会与国家隔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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