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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宗教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所属栏目: 道教文化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内容摘要]宗教传统是西方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渊源,而法制传统是西方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规范。君权神授则是这两种传统辩证关系的最初形式,这种宗教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在罗马帝国的社会治理中演变成为教会法与世俗法,其理论和实践特征在西方法理学中被概括为自然法理论和实证法理论,它们分别表现为立法的基础和司法的目的以及司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最终进化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部门法结构。良心自由作为西方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权利具有主体性和神圣性,是宪政精神中保障私权和限制公权的信仰基础,亦是近代天赋人权、君权民约和合宪性政权的民主政治原则。宗教传统所孕育的自由、平等和正义观念构成了西方法治社会中立法、普法和守法的价值基础,而法律的强制措施和效力规范也为司法的稳定性和目的性确立了可以普遍施行的社会基础,这两个方面的交互影响和促进揭示出了现代西方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权利;神圣性;权力;强制性;良心自由

一、前言

在西方社会环境中,宗教与法律是表现人们社会生活的两种主要形式:宗教是表现人们价值诉求的精神性基础,法律则是表现人们利害关系的强制性社会规范。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这两者之间又交互影响,宗教不仅在诸如平等和正义等价值观方面为立法确立信仰基础及表达司法目的,而且教会自身的组织治理也为法制的演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西方现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渊源。同样,以法制演变为核心的社会进程也为宗教的变革和发展提供了实践验证机制和制度性的保障。以《圣经》为基础的宗教不仅构成了西方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基础,而且体现在其中和教会法中的诉讼文化也对罗马法以后的西方法制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西方法史学的巨擘哈罗德 width:60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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