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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8、参与赌博,偷税漏税,失职渎职,违法经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摘自中共杭州市萧山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