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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站、援助站。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大程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执法,社会秩序的失范,则主要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村的法律服务要和农村教化紧密联系,将农户行为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让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农村自治的层次。停留于村级自治,无法达到农村自治的目的,乡镇一级的自治应该尽快推行。如前所述,乡镇一级政权已经负面后果多于正面效果,应该断然撤销,改为自治形式,依托统一的法律、意识形态、国民待遇来维持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的繁荣。乡镇一级改官员委任为民选,有助于提高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民选的领导人能够树立基本的民本思想,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且随时处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可以节省国家的监督成本。我们当前采取的乡镇干部委任制,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大的缺陷:一是漠视人民利益,由于委任的干部客观上权利来源于上面,因而只要上面满意,就可以保持地位甚至得到提拔,农民的要求无法影响官员的去留,于是只怕领导批评不怕群众反对。二是短期意识强烈。委任制下,人员异地交流频繁,任期内要有突出表现,就无法避免短期行为,政绩工程、献礼工程应运而生,往往对一个地方造成严重后遗症的同时,个人反而得到了提拔使用。三是人员膨胀。由于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不受选民的监督,作为乡镇领导者,上级机构和官员过多,出于工作压力、人员关系,不得不安排关系人员,而且这种安排,关节多由上级有关人员打通,工资也由财政支付,乡镇只是接受而已,乐得做顺水人情。但前任接受的人员,在委任制下,后任必须无条件接收,导致机构、人员越来越多,乡镇不堪重负。四是公民意识淡薄。由于政务从上到下安排,与当地的需要没有必然联系,农民对本地区的官员和公共事务没有决定权,导致农民无法提高关心社会的热情,无心关注国家政策走向和农村发展,同时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乡镇自治后,国家权力在乡
主要转变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得到真实、充分、完整的实现,保障乡镇的稳定,保障最基本的国策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的落实。至于乡镇经济发展、基础建设、公共服务、乡镇组织形式、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补贴、乡镇领导的监督等由乡镇自主决定,国家不加干涉,也不进行考核,更不搞检查达标,只是在推行之初提供指导性、选择性意见。国家对乡镇的控制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进行,由于民选的乡镇领导和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财政转移支付只对乡镇整体进行,不随乡镇的工作人员而变化,所有的资金由乡镇自主安排。其实,工会和农会曾经是中国共产党动员民众,推翻旧政权的主要群众组织。毛泽东在其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农会作了热情洋溢的高度评价。农会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中坚力量,在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民自发地组织起互助组、土地入股的初级合作社,农民组织由政治斗争转向发展经济,开创了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先河。然而建国以后,党在农村建立起基层政权,却取消了农会。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农民自己的组织获得发展以后会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实恰好相反,高度离散的社会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并很容易为立场极端的领袖人物所利用。据美国著名农村社会问题学者米格代尔分析,分散的农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会基础,而有组织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者甚至是保守主义者的社会基础。因此,保障农民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就要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首先要恢复农会,使农民的愿望能够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在恢复农会的同时,还要大量发展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并保障农民自由进入和退出各种协会的权利
。在种植、加工、流通、融资等领域建立各种协会,如蚕桑协会、柑橘协会、养鸭协会、水稻协会等,通过农民组织的自助、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改变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争取平等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
结束语
三农问题引起的广泛关注,是任何其他问题无法比拟的。关于三农的学术研究著作汗牛充栋,为我们写作这篇论文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同时也使我感到正一步步走向一个迷宫。对于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实际的制度变迁来解决,较多地关注现行的政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探求造成缺陷的历史原因。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一些事情正在逐渐发生变化:沈阳率先取消了暂住证;国务院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更为人性关怀的救助管理办法;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厦门等省市陆续制定颁布了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户籍法呼声日高;增值税起征点大幅度提高;出口退税制度重新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宣传渐入人心,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包括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给予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支持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率;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等等。我们有理由相信,三农问题的解决虽然会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但胜利是必然的。
陈柳钦(1969-),男,湖南邵东县人,经济学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所研究员,哈尔滨商业大学贸易经济学院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哈尔滨理工大学客座教授,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客座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在《经济管理》、《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经济研究参考》、《经济要参》、《经济科学》、《改革》、《国际经济合作》、《南开经济研究》、《财经科学》、《财经理论与实践》、《农村金融研究》、《金融论坛》、《亚太经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辑刊》、《人文杂志》、《江苏社会科学》、《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改革报》、《中国信息报》、《工人日报》、《经济学消息报》等多种经济类核心期刊、专业期刊和权威报纸上发表论文400余篇,研究方向:产业经济、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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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服务人员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可参见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北京。
污名化现象,指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现象。
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与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第3期。
[法]让-马克·夸克(tean-marc·coicavd),《合法性与政治》佟新平、王远飞译,中国编译出版社,2002,北京,p5-6。
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负担问题,参见孙翊刚,《中国农民负担简史》,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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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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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新疆自治区农调队,农村基层工作与农民意愿调查--农村热点问题调研系列报告,《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11期p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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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相位即当农业处在高峰的时候,工业就处在低谷,当工业处在高峰的时候,农业就处在低谷,工农两大产业总是处在互为高峰低谷的位置。参见王建,用城市化解决三农问题,《上海投资》2001第10期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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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参见林毅夫,有关当前农村政策的几点意见《北京大学政策性研究简报》2003年第29期(总第3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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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天津出版社、新西兰霍兰德出版有限公司联合出版,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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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天津出版社、新西兰霍兰德出版有限公司联合出版,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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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长沙,4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