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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一般是指由于身体缺陷、疾病、收入低等方面原因而处于较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困难群体结构复杂、分布广泛,既包括残疾人、重病患者,也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乡贫困居民等。关心和扶助困难群体,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
扶助困难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困难群体虽然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但其创造活力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鼓励。只有破除障碍、创造机会、提供条件,使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才能真正实现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的社会。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从而背离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扶助困难群体是协调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困难群体的利益如果长期被忽视,就可能使他们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激发社会矛盾。只有扶助困难群体,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他们的困难,才能促进整个社会长治久安。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扶助困难群体肩负着重要职责。对困难群体进行关爱和扶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需要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扶助困难群体仅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扶助困难群体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一方面,通过发展扶助困难群体。输血不如造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为困难群体提供发展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发展使其由弱变强,是对困难群体的最大扶助。应尽力为困难群体提供资金、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再就业,从而逐步摆脱困境,走上自立自强之路。另一方面,营造有利于困难群体发展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扶助困难群体的良好风气,推进社会公德建设,培育关爱精神,努力形成各阶层和睦互助、友爱向善的人文环境。
为扶助困难群体提供法制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困难群体进行法律保护,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等。同时,立法机关还制定了许多保障困难群体权利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也出台了一些保护困难群体的法规和政策。应当看到,扶助困难群体是长期的任务,只有把它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使之获得坚实保证。鉴于困难群体面临的实际困难,当前对困难群体进行扶助,除进一步加强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加大执法的力度,使法律法规对扶助困难群体的规定落到实处。对于那些权益遭受侵害的困难群体,司法机构应该更多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