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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
文章标题: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浅议我国腐败的根源、特点及对策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灭亡。”实践证明,我们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是能够担当起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官僚主义、贪污、搞特权、买官卖官、搞权钱交易、搞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逐渐泛滥和愈来愈严重,我们也只有勇于正视、研究这些问题,才有可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解决这些问题。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被人民视为破坏世界的癌症,也成为各国政府最大的敌人。所谓腐败,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反社会的、危及统治阶级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将摧毁发展的一切努力,反腐败也是一个全世界性的难题。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体制下或体制转轨的阶段上,腐败作为公共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深刻地认识中国腐败的根源是解决中国腐败问题的关键。
(一)思想根源
腐败分子不是在一天内就走向腐败的,在滑向腐败边缘的过程中,思想的嬗变尤为可怕。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他的认罪书中说:“我的犯罪绝不是偶然的,主要是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缺乏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揭露出来的案件看,腐败分子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放松了思想教育、党性的学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原则。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一切向钱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价值观念,就成为一大批腐败分子走向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二)体制根源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干部,容易导致犯罪。这已是被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了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加之历史的原因,造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权力高度集中在党政领导机关,甚至在某些个人身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党政、政企分开,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虽然有了一定改变,但由于受旧的体制和模式的影响,党政部门的权力仍然很大。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政策、法律滞后,一些干部手中依然掌握着资源配置、人事任免、宏观调控决策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一些投机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更是看重这一权力,想方设法利用这一权力。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过分强调集中,没有真正建立起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使制定了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和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和部门党的民主生活制度淡化,“民主集中制变成“一言堂”,“党委领导”变成了“少数人领导”,权力监督的失控,为腐败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是促进权力拥有者走向腐败的体制根源。
(三)社会根源
在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中,有种可怕正渐趋流行,这就是“唯经济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只要经济上去了,便什么都好说。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制定了一些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政策,如用贿赂等方法去争项目、争资金、捞好处。这些“土政策”的出台,不仅扰乱了干部的思想,而且也污染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不正之风,使请客送礼、贿赂之风公开化、普遍化、“合法化”。
以此标准来衡量和考察干部,便出现了谁会吹,谁能当官,谁吹得越大越能当官的不正常现象,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不正之风、说假话的鼓励,使贪污贿赂犯罪更加肆无忌惮,社会导向偏差,风气不正,已成为众多干部走向腐败的催化剂,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根源。
二、现阶段中国腐败的特点。
由渐进改革所决定,这样的社会转型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新旧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由此决定的新旧社会管理体制的新旧政治管理体制将会有相当长的共存时期,相互矛盾的双轨格局短时间内不会并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制度、体制背景,决定了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的特殊性。
(一)民主形式掩护下的公贿与贪污。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演变为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被“虚置”,本属“大家”的财产也就成了与个人无关的“公家”的东西。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对国有制的股份化改造,这种“虚置”局面表面看来有所改观。但由于相应措施的不完善和变形走样,“劳者有其股”的愿望并未如期实现。相反,职工代表大会失去作用,而新机制下的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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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和监事会又尚未起到应有作用。造成股份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权力过分集中,公有财产由原来的“虚置”演变成为现在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支配的私有财产。这样,就使得当代中国的腐败分子的公贿、贪污和监守自盗以更加“民主”(在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掩护下)和普遍的方式进行着。公贿不同于私贿的地方,在于它是典型的“以公谋私”,是拿公众的钱去捞取私利的“零成本”腐败,其社会影响无疑更为恶劣。(二)“集体共犯”式腐败。
前述产权虚置的弊端,不仅给公贿以可乘之机,而且还蔓延出一种新的腐败——集体共犯。“集体共犯”就是在查处一个腐败案件时,发现的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一串腐败分子,一挖就是一窝,被人们称之“集体腐败”。所谓集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务人员,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用本单位、本系统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腐败人数多。腐败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往往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象綦江虹桥林世元案,象厦门远华走私案,等等,均是多人共同犯案;二是危害大,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不是一般的“蛀虫”,可称得上“蛀虎”或“蛀牛”;三是牵涉面积大,案情复杂,查处困难。“集体共犯”既有体制性原因,又有其社会心理基础。体制性原因在于产权虚置为腐败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产权虚置”说白了就是公家的东西无人管,这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带“双轨制”痕迹的腐败。
“双轨制”,是当代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流时期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双轨格局中,经济管理的“双轨”并非始终是并行不悖的,而是经常发生交织甚至矛盾,时而会给经济运行造成阻碍。而且,在“双轨”格局中,政企不分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既当“球员”,又当“裁判”这种无视市场经济规则的无序做法,为政企合谋、垄断交易、贪污贿赂,提供了肥厚的土壤。现阶段中国所揭出的腐败案例,多有政企不分的体制背景。
(四)干部提拔机制的弊端造成的“人事腐败”。
多年来,干部任用实则是“钦定制”,由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落实,干部选拔中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在获得提升的少数干部中,有“伯乐”“相”出来的,有“跑”出来的,有“磨”出来的,有的甚至是“买”出来的。凡此种种,说明在干部选择中存在严重的人事腐败。
三、治理腐败的对策
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多方面的,不是上面提到的三方面根源所能概括的。因此,治理腐败也是一项包含多方面工作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采取综合治腐的举措。
(一)防范于前,重在治本,将腐败遏制于未然状态
1.加强思想道德、信念教育。众多高级干部的落马说明了一个道理,理想、道德、偏偏不是空洞、抽象的,它是具体实在、普遍存在并深刻地影响着党员干部的思想。全党同志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始终不脱离群众,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生命力,要经得起执政和新的历史时期的考验,使广大党员和干部始终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刻把人民的利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论社会怎么发展,对共产党员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不能变。广大党员和干部,要代表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是防止发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条件。加强学习,特别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对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很有益处,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改造客观世界,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改造主观世界。要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三讲”,着力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上下功夫,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
2.加强权力制约机制建设。腐败现象的产生以及它蔓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目前制约权力的机制还不完备,也缺乏力度。因此,当前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制定权力行为规范,对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权力行使标准、权力运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用规章制度和法制规范、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为。使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切实做到恪尽职守,清政廉洁。防止权力的脱轨、越轨,应把握好这样三条:一要按原则用权,决不允许以权谋私,我们做决定、办事情,都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党性原则,符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凭借职权厚亲顾友,捞取个人好处。二要坚持按程序用权,不搞个人说了算。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要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三要坚持用权公开性,防止权力越轨。多年实践说明,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办事不公开,就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实行权力运作公开,是减少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
3.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避免绝对权力带来的绝对腐败,就必须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全方位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构筑写协调、灵敏、高效的监督机制。监督体系上的不严密,就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如何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呢?一是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二是强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的整体功能。三是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对缺乏明确而具体监督手段和程序的法规进行完善,加快制定相关监督法律,维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性。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解决监督的“盲区”问题。五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六是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健全举报制度。七是改革现有的干部任用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八是建立一定级别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配套制度。
4.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因此,应加强反腐立法,逐渐形成依法治腐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已有了历史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了30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众多领域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至今还没有制订专门反腐败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体系远远没有形成。于是,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今天,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规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一个依法治腐的社会环境。
(二)惩戒于后,严查重处,坚决清除腐败现象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这是一种事后纠查的反腐败方法,是在目前新旧体制转换、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管理漏洞仍然存在的状态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方法。一些地方对腐败分子进行政治性的法纪处罚后,对经济方面的处罚严重不足,造成一些腐败分子腐而不臭。有的贪官出狱后,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经商谋划,成为巨富。由于对腐败惩处不力,不仅可以葬送一批干部,而且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还可以腐蚀一批干部,因此,对有腐败行为的干部一定要“响鼓重槌敲”,从严惩处,特别是对顶风违纪的,要用严刑峻法,严查重处,不论是谁,职务多高,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并处以没收财产,使腐败分子时时处处恐惧名誉地位的丧失,恐惧既得利益的丧失,恐惧人身自由的丧失,以此警诫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腐败分子,不管什么人,都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敢于惩处,坚决清除,促进党风政风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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