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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更好地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提高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自然灾害救助,要通过采取及时妥当的救助准备措施,使所有因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受灾人员的生存权益和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并通过安抚受灾人员情绪,达到迅速稳定人心,保持社会稳定及恢复重建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落实资金保障、规范操作方法、强化监督管理、改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社会环境,提高灾区困难群众对救助工作满意度”的具体原则,全面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惠及灾区困难群众。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市、区)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县(市、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成立各县(市、区)减灾委员会。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形成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办事处)的逐级考核工作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责任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应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分别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建设,按照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办事、有资金和条件干事的要求,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人员充实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队伍。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安排落实3—5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办事处)要有自然灾害救助办公场所,在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社区和村委会至少要明确一名灾害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需费用从各县(市、区)列支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中支出。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的专(兼)职人员要实行报告制度,并在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备案后经培训执证上岗。
市、县(市、区)要按照工作需要安排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一般年份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自然灾害救灾预算资金的20%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多灾年份要酌情追加,切实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建立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的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办事处)要定期召开自然灾害救助专干例会。要创造条件,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学政策、学法律、学经验,为自然灾害救助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市、县(市、区)要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基础设施逐步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能力,不断改善为灾民服务条件,切实提升为灾民服务水平。
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地方救灾专用装备标准,我市应配备:
一是交通装备。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配置一部救灾专用车辆;
二是通讯装备。市级民政救灾部门应配置一部国内直拨救灾专用电话、一部自动传真电话,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至少保证一部可发传真的国内直拨电话并配专用传真机;市级民政救灾部门配备移动电话三部,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配备两部;
三是摄录像器材。市、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各配备一套高分辨率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器材;
四是其它办公设备。市级民政部门的救灾工作人员每人配置台式微机一台,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至少配备一台配置较高的台式微机;市、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至少各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
五是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二)强化救灾资金的投入。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救灾预算资金开列标准:以上一年度冬令期间需政府救助人数为基点,每人每天救助一斤粮食,三个月共90天90斤粮食,计算所需资金配备;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为1:1。
2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三)完善自然灾害物质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制定本辖区物资储备、物质管理规范及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对我市民政仓储设施统筹规划,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并统一调度。对社会仓储、物流资源,通过协议、定购、代储等方式适时征用,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