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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省人民政府与
市人民政府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至2010年期间,
市行政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万公顷。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对
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进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标,须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
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责任。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省人民政府与
市人民政府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政府省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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