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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 《上海证券报配电系统计量》 改造工程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
2014年 3 月 14 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上海证券报配电系统计量改造项目》 ,双方 约定,贵司曾于 2014年18 日支付了合同总价的 70%预付款(178278.10 元) ,余款 30%按合同约定待施工完毕移交正式使用后 5 个工作日付清。但从 201年 年 4 月施工完毕 至今,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分文,加上施工期间(经确认)增加的工程量(11988.00 元) , 现累计已欠 88392.90 元,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将所欠款项 支付我司。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向贵司追索欠款,甚至采取相关法律 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
此致
敬礼
**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