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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捍卫者。其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Economics and 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
提出“知识分工”的理念非常重要,然而它仅仅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出发点,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完整建立及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理念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对后者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宽泛,远非某一门学科如经济学所能及的。它必须把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学等等学科作一大的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尚能洞见到“自由自发秩序”的若干真理性的原则。哈耶克也因此从专业的经济学转到了研究法学、政治哲学、心理学等学科。在“理性主义的类型”一文中,哈耶克对自己研究领域的这一转变作了解释:“……回顾起来,这大概始于30年前一篇题为“经济学与知识”的文章,我在文中考察了我们视为纯经济理论中的主要难题。我的结论是,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解释经济活动的整个秩序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一秩序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它们并不是集中在任何一个人的头脑中,而是作为分散的知识,存在于千千万万个不同的个人中间。不过这同以下正确的见解还相去甚远:在个人行为所遵守的抽象规则与整个抽象秩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个人在对当前的具体情况作出反应时,受到这些抽象规则施于他的限制,才使这种秩序得以形成。在对法治之下的自由观、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由此产生的法哲学问题作了反复探索之后,我才为自由派经济学家长期讨论的自发秩序的性质,绘制出了一幅差强人意的清晰图画”(哈耶克,2000c,P602-603)。哈耶克在引文中后面部分的贡献主要集中在1960年发表的《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和分别于1973年、1976年、1979年发表的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中。
一、 自由的含义和意义
二、 自由的敌人
自由即免于他人强制的一种状态,强制当然是自由最大的敌人。维持一个自由社会即要防止各种强制的发生。然而,强制绝非明目张胆地在当代社会施行,而是伪装成不同的形式甚至伪装成善良的政策慈母般地“关怀”着人们。而就是这样的政策却会一步步吞食着自由,直至到完全的奴役,人们才会恍然大悟。哈耶克对很多对自由构成侵害和将威胁自由的现象作了强烈的批判。这些现象已经被人们全然接受并且已经成了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而正是这些现象,在哈耶克看来会最终完全剥夺人们的自由。
1、 福利政策的危害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即整个第三部分)来分析福利国家的各项政策。在我看来,这一部分,哈耶克实质上是对福利政策进行的批判。已经进入人们观念的很多政府的政策,在哈耶克看来都意味着对自由的侵蚀:社会保障、工会、累进税制、住房和城镇规划;对农业的援助、对教育和科研的资助,甚至货币体系,所有这些领域的政府活动,经济学家们都能提出一大堆的理由,认为政府" 在这些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如巴斯夏所说“差的经济学家只能分析看得见的一面,而好的经济学家不仅能分析这些看得见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分析背后的看不见的东西”。哈耶克看到了那些政府政策后果(很多在哈耶克看来破坏自由的后果在短期看可能还没发生,有些甚至发生了人们也不会把这些后果归因为那些政府的政策)。要阐述哈耶克对上述任何领域的政府的政策后果,都可单独成文。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我在这里只简单的叙述哈耶克对少数的几个政策的分析,或者说把几个政策揉在一起介绍。 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知识存量的增加,教育对于任何一国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战略选择。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未来的竞争力。而对教育模式的选择就决定了学校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也即未来社会的主角。长期以来,很多国家政府对教育都有决定作用,不管是资助或制定教育的内容。对于政府主宰教育,哈耶克也做了批评。在我看来,哈耶克只是对于政府对教育的过多干涉持反对态度。同是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巴斯夏(在《学位与社会主义》一文中)作了更强烈的批判。在防止各种对自由的危害中,教育似是最难防的,就连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洪堡也是公立教育的倡导者,在之前,他是对这一教育体制持反对态度的。而更进者乃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甚至主张“在政治学领域内,弗吉尼亚大学所教授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课本均应当由局来规定人家,这是因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过时的联邦主义学派的成员’”(哈耶克,2003b下,P179)。教育之所以最重要乃因为它会培养人们的观念,一旦某权力机构拥有了支配教育的特权,其干预学校的教学内容就在所难免,正如哈耶克讨论教育与科研时所引用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说“……一段的国家教育,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动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定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哈耶克,2003b下,P159)。同样,对于科学研究,很多人对于政府的各种资助大加赞赏,而政府乐于拨款,更乐于指手画脚,在哈耶克看来,政府对研究的干预危害非常大。因为只有保证充分的学术自由,科学的进步才是有保证的。“我们必须强调指出,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而带来的”(哈耶克,2003b下,P177)。即使是一些具有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对所有研究进行的指导和规划也是不可取的。哈耶克虽然反对政府管理教育,但他仍认为可以采用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改革方案 ,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让政府支持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让受教育者有选择的自由。并且对于一些偏僻社区的教育,政府也可发挥一些作用。但总的来说,哈耶克是反对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的。“……事实上,我们很快就能发现,真正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要再充当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应当成为个人的公正保护者以防阻一切滥用此类新近发现的能力的作法”(哈耶克,2003b下,P165)。
2、“社会正义”的花言巧语
如果说福利政策还有具体的内容,并且一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确出于善意要帮助所有的人,只是结果可能很不如意而已。而“社会正义”在哈耶克那里却是一个完全空洞无物的概念。尤其是将“正义”加上“社会的”这个修饰语之后,正义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本的含义,而且用“社会的”来修饰一系列好的事物之后,可能会引发大量的反社会的行为。 “正义”本来有明确的含义 ,即“所谓正义,始终意味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办公室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哈耶克,2000a,P52),但当加上“社会的”这个限定词之后“社会正义”都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概念 。而政客们却极喜欢用这个词来支持他们倡导的一切政策,因为它足以使社会成员相信这些政客的确在做“善”的事。
“社会正义”之所以如此能被人们接受,除了一些人为的宣传外,还在于人们自己从远古的历史习俗中继承了一些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宜的本能。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曾经历过至少上千万年的小群体生活,在这些群体中,人们共同分享食物、从事狩猎活动和遵循严格的统治秩序,成员之间易于协作实现共同的目标,并且对群体内的所有成员承担责任。很遗憾的是,这些支配着当时发展的游戏规则只能适合于那些小群体,因为在这种小群体中“能与之相调适的事件或者该群体能够利用的机会,只是该群体的成员可以明确意识到的那些事件或机会。更为糟糕的是,在这种群体中,个人几乎不能做其他成员不赞成的任何事情”(哈耶克,2002,P181)。然而在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或开放社会(the Open Society)中,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是互不相识的,这与小群体的性质完全不同,社会成员受着抽象规则的结束。因为在大社会中,市场中的信息是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而分散存在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对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动。价格机制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在这种社会,各个个人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要以小群体的规则加在“大社会”中,这种“返祖”性的做法不仅可能使那些规则在“大社会”中运用得走样,而可能使其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对的只是“社会正义”而非“正义”本身,并且他本人还对那些认识到“社会正义”空洞无物而认为“正义”也如此的学者进行了批评。哈耶克对“社会正义”可谓“深恶痛绝”,消灭这个词在他看来可能是他认为最重要的事“如果说我还能够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务的话,那么最大的服务就是我可以使他们当中的言说者或撰写者因再次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感到羞愧不堪并无地自容”(哈耶克,2000a二,P165)。
哈耶克经“知识分工”到自由理论,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按照其整个思想体系,就应该研究自由的保障的法治,我们将另文论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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