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提要:时至今日,从《婚姻法》的修改——修改草案首次对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追究第三者 的法律责任的明确以及对“包二奶”的行为违法的认定中,不难看出,中国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与社 会生活中,外遇现象大量存在,外遇已经成为了人类婚姻的伴生物。作为人类社
的法律责任的明确以及对“包二奶”的行为违法的认定中,不难看出,中国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与社
会生活中,外遇现象大量存在,外遇已经成为了人类婚姻的伴生物。作为人类社会普遍现象的外遇,
是有着跨越东西方文化背景与传统的共性的。本文试图就外遇的本身作一个浅要分析,其中包括外
遇一词含义的界定、由来、误区、理由,以求在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重视家庭美德的
建设中,正确防止和处理好生活中面临的外遇问题。
关键词:婚姻,一夫一妻制,外遇
记得著名大师卡文·克莱(Calvin Klein)曾用“永恒”(Eternity) 来命名香水,以“天
长地久”的名义来招徕诸多顾客,但,就如同古往今来,尽管,有着无数的文人墨客,用他们无尽
的赞美之词,在不断地讴歌爱情的可贵与永恒,然则,变调的恋曲却时时、处处可闻一样,他也同
样用了“逃避”(Escape)和“迷情”(Obsession )
来命名香水。在一支“迷情”的香水广告中,D ·H ·劳伦斯言道“这是闪耀的禁果……”,
这里的“禁果”无不例外地指向了——外遇(Encounter )。
众所周知,外遇是有着如同心脏病一样巨大的威力,它可以轻而易举地破坏人类社会中最为亲
密的关系——夫妻关系,也可以在一夜之间摧毁夫妻彼此间的信任。外遇,是触及到了人性底层最
恐惧、最容易引发痛苦的“背叛”情结,给当事人带来的是难以平复的巨大心理创伤。当你发觉自
己的生活伴侣有不忠行为时,你就会像一个发作了心脏病的病人一样,感到天崩地裂,甚至于会失
去了对己对人的信心。由所遇而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更是要经过好几代人才能够愈合。
而今,外遇正以惊人的传播速度在我们的生活中蔓延开来。外遇,从未像现在这样地泛滥于整
个社会,几乎是无时不在、无处可躲。它是那么的普遍。到处都充斥着外遇的影子。蒋雯丽主演的
《牵手》、王志文演绎的《让爱作主》以及潘虹带来的《超越情感》……
这些时下正处热播中的电视剧,又有哪一部的内容不是涉及到了外遇这一问题?外遇题材的影
片在荧屏上亦是大行其道:《一声叹息》如此,《来来往往》如此,《怦然心动》仍然如此。
于是乎,法学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惩治“第三者”,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借对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修改之机,将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包二奶”的行为是否违法、
离婚时无过失方可否要求赔偿等条款增加到新近出台的第三次《婚姻法》草拟稿中。由此,也引起
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与反响。
面对这些,不禁深思这样一个问题——外遇究竟是什么?
一,外遇:在婚姻之后
在回答“外遇是什么”的问题之前,恐怕更应对“婚姻是什么”
这一与之密切相联的问题作出解答。
婚姻,用通俗的语言来描述,就是把两个彼此有好感的人拉在一起,同床而眠、同锅而饭、同
桌而餐,然后由此而生出婚姻的产物——孩子,并为之彼此忙碌,在生活的道路上,形影不离、相
扶相搀、相亲相伴,一起走到人生的终点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回眸人类社会千年的婚姻变革
历程,婚姻(Marriage),则是出于对后代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安定目的的考虑,在经历了长期的
生活实践之后,由原始社会一路走来的群婚杂交,逐渐演化而来的一种制度。且看,不论是周朝贵
族男人主张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还是东西方普遍现行的一夫一妻制(Monogamy),婚姻的主要目的
一直就在于“广继嗣”——《礼记》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也。”⑴婚姻,在古人看来,亦是神圣的——《礼记》言道:“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
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谨重正
昏礼也。”⑵
2 世纪的法学家莫代斯丁更是以“一男一女的结合,整个一生二合而一,共同享有神权和人权”
的“新的夫妻道德观”来阐述婚姻的意义⑶。所以,相对于原始社会的群婚杂交而言,婚姻制度的
确立,是旨在对人们性行为的限制和相对固定化。尤其是现行的一夫一妻制,是规范男女两性的性
关系,是要求人的性要求通过婚姻得到合理的满足,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那么,外遇,又是什么?
在中国,外遇现象,八十年代以前,被冠之以 “通奸 ”、 “偷情 ”、 “养汉 ”等
词语;八十年代中后期,“第三者”成了其的代名词;八十年代末,以“婚外恋”、“婚外情”一
说来形容这一现象;九十年代末,才开始采用“外遇”一词。
故,用一句相当精辟的话来诠释外遇——所谓外遇,就是在有了爱情和面包之后,还想吃蛋糕
的心情!外遇,是婚姻之外的情爱。
参照韦氏国际字典,外遇一词意为:“一个结了婚的男子与妻子之外的另一人,或一个结了婚
的女子和丈夫以外的另一人发生自发性的性交”:“思想上或行为上的不贞”。⑷
以阿尔弗雷德·金赛!猺. Alfred Kinsey )之见,“在我们的社 会中”,一夫一妻制这一
名词“可以用来指一对伴侣只可以与对方有性行为,形成独占的性关系”⑸,故外遇是感情的走私。
保妮·韦尔(Bonnie Eaker)与路斯·温特尔(Ruth Winter ) 则认为:“外遇常常是个人
及与他人的关系发生问题的表相行为。”
⑹
必须把“‘丈夫与其他女人或者妻子与其他男人’的性交”⑺认为是“丑行”是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对外遇的解释。
认为外遇一词含义因人而异:女性较为倾向将其界定为一种具有感情深度的关系,男性则以为
喜爱别的女人,经常与之约会,把部分家庭收入花在其身上的关系才能冠之以外遇的概念,是当今
国内学者对此的普遍看法。
本人以为,要明确外遇的界定,就必先牵涉到婚姻这一概念。
理由是:纵览古今中外对外遇一词的界定,虽众说风云、略有不同,然,细看其间,不乏一主
旨,即从时间上着眼,外遇通常是,也只能是发生在婚姻之后的;只有发生在婚姻既成之后的情与
爱,才能称之为外遇。也即,没有婚姻的前提,就谈不上外遇。
所以,以本人之拙见,要判断一个人在感情上或者肉体上的行为是否带有外遇的性质,必须明
确是在婚姻既存的前提下。换言之,就是该考察对象是否在已经与他人(特指异性)缔结婚姻关系
的情况下,仍与除配偶之外的异性在感情上或者肉体上保持一种暧昧的关系。尚未成婚的男女,即
使是同时与多位异性有感情乃至肉体上的关系,最多也只能指责其个人行为在道德上的不合理性,
而并不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讨的外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