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摘 要: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难点。本文通过对近年来的数据做实证分析,从工资收入及其增幅和工资外收入三方面揭示出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现状,并分别研究此现状对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消费者这六大利
关键词:垄断行业高收入行政垄断利益集团博弈
一、行政垄断行业的收入现状及其影响
(一)讳莫如深的收入
另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0856元。其中,非垄断行业的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9269元,而证券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86705元。到2008年,证券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已达到167995元,在15个垄断行业中增幅最大,达到了93.8%,而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在这两年中的工资增幅只有35.5%。可见,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增长率使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工资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影响
1.对国家的影响。首先,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加大了劳动者间的收入差距,使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更加突出,滋生了人们对改革现状的不满情绪,对社会的稳定造成隐患,对政府的威信造成影响。其次,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某些垄断企业一手拿着国家的补贴,一手将本该上缴国家的利润私自以福利的形式分给员工,从而将本该是全民的利益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再次,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水平吸引着许多优秀人才趋之若鹜,而垄断企业本已冗员,从而造成效率的丧失和人力资本的浪费。由此,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对国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对规制机构的影响。规制机构虽是国家监管机构,但真正实施监管的是有着经济人理性的政府官员,他们的目标是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制机构通过行业行政垄断的制度供给使其所管行业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增加自己的租金收入。不过,当这种高收入的现状影响其政治收益时,规制机构的政府官员会权衡利弊并相机抉择。目前这种高收入局面的出现,正是由于规制机构对其经济利益的追求超过了政治利益,因此,规制机构没有理由对高收入的现状采取规制,反而会为了维持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而加强对行政垄断的制度供给。
3.对垄断企业的影响。垄断企业是高收入的直接受益者和维护者。企业的目标是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只要企业通过寻租获得的超额利润超过寻租的成本,企业就愿意去游说监管部门,使其发布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政策。另外,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使企业的效率、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都下降,往往使企业只能借助于国家的补贴和政策优惠才能生存,并使企业对这种“亏了国家补,赚了自己花”的状态形成惯性,更加强了其对垄断地位的依赖。简言之,高收入是垄断企业追求和维持垄断地位的根本原因。
4.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中国民营企业数量众多,且吸纳了超过70%的社会就业量,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功不可没。然而与垄断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就如“二等企业”,不但没有进入行业与垄断企业自由竞争的机会,而且在贷款、财税、补贴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皆不可能与垄断企业同日而语,从而使民营企业的发展受限。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大多处于基础产业,控制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不足和价格上涨都将增加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削弱了民营产业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除此,垄断企业的高收入还会影响民营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对民营企业的用工成本构成压力。总之,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对民营企业的市场空间造成挤压,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对消费者的影响。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使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垄断企业又不断抬高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垄断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将经营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福利受损,更加重了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另外,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使收入集中度提高,而大多数人无法分享到改革的果实,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依旧不足,从而平均消费倾向降低,最终影响国家经济和消费者的福利。
二、高收入:一个博弈均衡的解释
(一)消费者:大集团,小力量
消费者是这六大利益集团中人数最多的群体,且分布松散、组织化程度很低。根据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虽然消费者对于垄断高价和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状况深恶痛绝,但是缺少一个有力的独立的组织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而个人或少数人采取行动的成本远大于他们的收益,何况此种收益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因此,即使反垄断的呼声高涨,却很少看到消费者真正有效的行动。消费者作为一个大集团,在博弈中处于劣势。
(二)垄断企业:小集团,大力量
中国目前有十几家垄断行业,其员工人数只占全国员工总数的8%,但收入却连年稳占全国员工总收入的55%-60%。垄断企业作为奥尔森笔下的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效率和生命力。奥尔森指出,集团越小,就越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垄断企业由于数量较少,更易组成联盟维护垄断利益,其高层互调便是实例。除此,为了使其垄断地位更加巩固,垄断利益集团通过寻租获得规制机构的保护,并使其势力渗透而入。不断发生的垄断企业高层与监管部门高层互换之事,使垄断企业不仅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酝酿了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让外资企业紧张、中国企业淡然,这无不反映出中国垄断利益集团势力的强大。垄断企业作为一个小集团,具有很强的行动力和影响力,在博弈中处于优势。
(三)规制机构
规制机构是中央政府里的几个部门,其夹在国家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地位就决定了其利益的双重性。在改革前期,规制机构的经济利益大于政治利益,与垄断企业间的“合作”能产生合作剩余,有利于其部门收益,故其作为监管者愿意被“俘获”;而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当面对上有国家下有大众对其施加的政治压力时,其政治利益大于经济利益,这时其能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国企垄断的局面将得以改变。如今,中国的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处于博弈中的规制机构将依据格局的变化相机抉择。
(四)国家
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虽处于一国的顶层,但其行为也不是没有制约的,而是身处国内与国外双重压力之下。国内外的政治压力减少了其国家机会主义倾向,使其加快推动改革的进程;而中央政府中的官僚也是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当进一步的改革触及其利益时,有可能影响到国家的改革决心,甚至使国家的“保护之手”变为“掠夺之手”,导致国进民退的后果。因此,国家的决策需要权衡国家利益和各利益集团的压力,但因其强大的国家力量,在博弈中处于强势。
(五)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与垄断企业之间为零和博弈。民营企业由于技术低、底子薄、融资难等缺点,以及数量众多并被排除在垄断行业之外,其在市场竞争中常处于被动地位,竞争极为激烈。民营企业比不上垄断企业的“出身”,自然不会是规制机构的“宠儿”,它担负着比外资企业多1倍的税率,却得不到国家的同样待遇。它在垄断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夹缝中生存,其博弈地位可想而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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