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论文 摘要]文章分别对我国 农村 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管理制度、网点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度以及具体的融资制度安排逐一进行了 历史 回顾。研究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融资制度变迁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结果却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
[论文关键词]融资制度;制度变迁;制度评价;农村信用合作社
众所周知,自1979年至今,在最高权力中心对城乡 金融 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整体制度安排下,我国农户正式融资制度的载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便格外引人注目,受到了来自多方的责难与反思。如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融资制度仍为当前讨论的焦点话题,本文从供给角度对这一备受争议的制度载体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变迁分别展开研究,并予以简要评价。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变迁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变迁
2.1996年至今。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开始全面进行建立以“三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即信用社主任)三权分立的内部管理体制。但由于县联社及其范围内的职工均是信用合作社的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而且理事会一般占多数,也就是说内部人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掌握着县联社资产的运用权,“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社员的利益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度的变迁
从1981年至今,具有法人资格、能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数逐年递减(见表1),
农村 金融 密度也处于很低的水平,最高的为0,740,最低的仅为0.349,并且呈现出迅速下降的趋势(见图3)。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融资制度安排的变迁
1. 法律 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业政策的产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理应享有特殊的金融地位。但在我国金融立法中,不仅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立法,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在现有的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中,仅仅强调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将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一视同仁,这就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名义上特殊独立,实际上却无法独立,农村信用社为农服务缺乏法律保障。
2.信贷政策。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农村信用社性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的牌子,但却是集体金融的内容,在管理方法上采取了国家银行的管理办法,是一个性质含混的金融组织。国家在信贷政策上将信用社视同国家专业银行和一般工商 企业 来对待,采取了与信用社性质相背离的政策措施,如在税费的缴纳上,农村信用社长期与国有商业银行交纳同等的税费。
五、现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主要融资制度安排——农户小额信贷
六、简短评价
1.农村信用社农户融资制度变迁是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且变迁的“路径依赖”明显。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农村金融市场较为落后的国家,在这种情势下,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理所当然地由最高权力中心——国家来决定和实施,这使得农户融资制度的每一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体现的是“司法中心主义”,满足的是强势利益集团——城市工商企业的利益。换言之,强势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代替了作为公平与效率代表的政府的目标函数,因此针对农户的融资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变迁流于形式且浅表化。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权力中心“过去的选择决定了现在的选择”,因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每一次制度变革无不深受既往制度安排的左右和限制,政府便理所当然地陷入了特有的路径依赖而难以摆脱。
2.农村信用社融资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城市融资制度的商业化改革,忽视了农村与农民的客观现实。政府力图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合作性质,但却流于形式和口号,没有给予和创造适合合作金融生存的制度环境,致使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既无力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城市融资业务,又不愿坚守农村金融市场,更不愿与农户发生零售信贷业务,最终结果是农户的正式融资渠道受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又采取强制手段,在农村信用社广泛推广整齐划一的小额信贷制度,从制度供给的表象形式来看,农户的融资渠道有了制度保证,但农村金融特有的制度特征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农户融资制度的安排没有与城市工商业融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过多地强调 现代 融资制度在农村的推进,强调农户的被动适应,而忽视了农户、农村的基本特征。作为权力中心的最高决策层。
虽然以小额信贷等“窗口指导”方式努力矫正农村扭曲的金融资源配置,但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窗口指导缺乏实施的动力机制,这为农户融资制度供求的偏离埋下了隐患,农户融资的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结论。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人控制”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导致这一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是:第一,初始产权的行政命令色彩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图而非入股社员的意愿,农户社员从一开始就被排斥在外,既没有兴趣关心自身的权益,也无法享有社员的权益,不能承担应有的义务;第二,随着农村经济的 发展 和农户收入的逐渐提高,农民入股的动机更多的是为了获得融资的便利,农民社员极少关心信用社的经营业绩,农民社员将自己的投票权拱手让给了信用社的“内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