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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翁文灏; 历史 意义
[论文摘要]1946年成立的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规模、拥有的资本和产生的能量和影响,以及当时在国民 经济 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其它一般公司远远不能相比的。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的成立,既是近代中国公司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与 台湾 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为新中国成立后石油 工业 成为新兴而重要的工业部门打下了基础。
19世纪晚期,西方 资本主义 国家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经济、 政治 、 法律 制度日趋成熟,各种 社会 条件充分具备的基础之上。而公司制度传人中国时,中国的资本主义很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没有确立,致使公司制度缺乏适宜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外部 环境 。而公司内部组织制度及运行机制上的不成熟、不规范,也减弱了其发展壮大的生命力。
时任资委会主任委员的翁文灏提出:“重大事业悉设公司,或为有限公司,或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制宜,依法办理。”资委会隶属于行政院以后,开展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于1946年6月1日创办了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石油公司。
抗战胜利前夕,翁文灏在《经济建设概论》一文中提出:“石油宜充分开发,希望油料自给,战后年产汽油400万桶(约50万吨)。”与此同时,资委会制定了《石油工业建设计划概要》。《概要》对与外国石油公司开展合作,进一步开发西部油田,勘探开发新油田,在沿海地区布置炼油厂等作了规划。
抗战胜利后,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南京政府从竭力增加国家 财政 收入出发,开始大力扶持国有经济,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从此进入国有大公司大发展的阶段。
1946年5月16日,翁文灏获准辞去经济部长的职务。翁文灏随即全力以赴筹建中油公司。对此,行政院指令由资委会负责“开发经营中国石油事业,以期造成国家资本,巩固经济基础”。
中油公司的成立也是时代的要求。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接管了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台湾等地区的石油企业,这些企业亟待恢复生产;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广州等大中城市的石油储藏和销售急需统一布局;年产400万桶(约50万吨)汽油的计划需要落实;新油田需要勘探开发;与外国石油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需要谈判;大型油轮需要建造。
中油公司的成立也是石油企业发展的必然。抗战之前和抗战期间,中国通过创办石油企业,积累了一些经验,培养了一批人才,为在适当的时间组建全国性的石油公司奠定了基础。
中油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1946年4月颁布了《公司法》,这是近代中国篇幅最大、内容最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公司法。这部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公司制度发展及世界经济体系建立初现端倪的反映,体现了国内、国际公司制度变迁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它将此前历届政府有关公司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正,与世界范围内公司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保持了同步和一致。抗战胜利后,中国 工商 业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无论是公司的数量,还是公司组织的健全,都为公司法的完善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新的《公司法》十分有利于目有工矿企业的转制。这部公司法的颁布,特别是其中增设的“有限公司”内容,为中油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标志着中国公司制度建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经过短期筹备,中油公司于1946年6月1日在上海成立,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江西中路131号。根据这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公司名称定为资源委员会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油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石油工业已在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工业门类。《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1、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石油矿及有关矿产的探勘、开采及经营。提炼石油,利用油页岩或天然煤气及人造油建立炼厂。运销石油及油产品。其它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
中油公司成立以后,很快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了营业机构,既销售国产油品,同时也销售进口油品。这一时期,中油公司在上海、南京、浦口、汉口、天津、青岛、基隆、广州设立了8处储油所,正在兴建的还有宜昌、重庆、高雄、葫芦岛、兰州、沈阳等几处储油所。到1947年底,“各储油所之总储量可扩充至6100万加仑,约相当于全国两个月之用油量。……约等于外商储油容量四分之一。”中油公司还一度对外国在华石油公司的销售实行限额 管理 ,规定进口数额、交货地点、销售价格等。由此可见,中油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已具有大托拉斯公司的特点,形成了规模优势,基本实现了对中国石油 工业 全行业的完全控制。
截至1948年底,中油公司已有13578名职工。其中职员1433名,技术人员685名,技术工人4499名,普通工人6961名。全国绝大多数石油企业都在中油公司的统一领导和控制之下。在中油公司的示范下,有限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当时中国 资本主义 经济 中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尽管由于当时缺乏安定的 社会 环境 以及良好的社会 政治 秩序,到1949年时,国民政府所辖的国有工矿企业中大约50%以上采用了公司组织。由于国民党政权的政治腐败以及军事上的迅速失败,中油公司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解放时,中油公司少部分员工迁往 台湾 ,绝大部分员工留在大陆,成为新中国石油工业的骨干力量。尽管中油公司成立后所处的社会环境一直动荡不安,但该公司还是在困境中有所发展,显示出有限公司顽强的生命力和社会适应性。
中油公司作为当时中国第一家全行业的重工业有限公司,它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制度的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该公司成立后,有效地把全国生产加工、 运输 销售石油产品的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规模,改善了经营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油公司尚未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但它毕竟是中国 历史 上最早成立的全国范围内全行业的有限公司之一。它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针。它把国内的石油企业统合起来,统筹调度生产、运输资源,通盘规划销售 市场 ,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水平发展到一个较高的程度。企业的经营方式由分散经营发展为集团化经营。虽然中油公司存在的时间不长,组织也不够完善,但它在与外国公司开展竞争,促进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抗战胜利后,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德士古公司和英国的亚细亚公司重返中国,在中国的大中城市建立分公司和销售处,形成了销售网络。抗战胜利初期,仅德士古公司天津分公司就向美国汇寄了7000多万美元的利润。中油公司的成立增加了 民族 企业与洋货和外资在华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了竞争规格。资金相对雄厚使企业有能力更新设备,购置先进的生产 机械 和聘用较多较好的科技人员。通过公司这个组织形式,推动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加速石油工业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历史证明,凡是符合客观规律并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事物,就是有生命力的。现代公司制度即是这样一种事物。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公司制度的发展需要经济、政治、 法律 制度的配合,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在中国,它代表了企业组织制度变迁的方向,终将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都是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都有它时代的痕迹和历史局限,中油公司也不例外。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现代化,还包括生产组织形式,以及保障他们的社会制度、精神和习惯的现代化。公司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抗战胜利后,以翁文灏为首的一批社会精英通过组建中国石油公司,使公司制度在中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实施。在近代中国公司制度艰难的演进历程中,中油公司既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为当今的中国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