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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该市场的产生,主要受温室气体国际减排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推动。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该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交易平台和交易工具日趋多元化,交易规模逐年成倍增长。大量资本的介入,在推动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环境保护与气候控制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Kyoto Protoc01)。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框架公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实现2012年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的水平降低5.2%,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各国所需达到的具体目标,即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据联合实施机制,《框架公约》附录1名单中的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国际排放权交易则是附录1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各国根据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而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买卖该指标,保证达到排放标准。清洁发展机制则涉及附录1国家和非附录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的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买人排放权(包括向另一个附录1国家买人AAUs或获取ERUs,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来缓解这种约束,或降低减排的直接成本。 二、国际碳金融交易的市场体系 《京都议定书》颁布之后,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开始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的GERT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交易所、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一些企业(如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内部的交易体系,等等。这些交易体系的建立,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最初的发展。而在2005年之后,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各国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中。 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该体系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欧洲排放单位,EUAs)。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后,可根据需要进行配额买卖。如果实际排放水平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企业将受处罚。此外,欧盟还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CDM机制的核证减排单位和JI机制的减排单位来达到管制要求。EUETS几乎完整地复制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交易机制,但与后者以国家为约束对象不同,EU ETS的管制对象是工业企业,交易也主要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排放配额的转让。 尽管美国仍未加入《京都议定书》,但一些州政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并联合建立起了限额交易机制。2008年,由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各州组成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