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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
│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
水路货物运单
│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
月
日
│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
│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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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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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航次│起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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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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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收货│
├─┬───┬┴────┴─┬─┬──┴┬────┴───┤日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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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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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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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地址、│
│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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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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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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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章)│
│人├───┼───────┤人├───┼────────┤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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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
│银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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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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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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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确│计费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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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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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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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件│包│价│重│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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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费│金│项│费│金│
│符│货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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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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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率│额│
│号│
│数│装│值│(
│、宽│重量│体积│级│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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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高│(吨)│(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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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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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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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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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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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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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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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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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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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到期限(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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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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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月
日
├──┬┴─┤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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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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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
│员
│
│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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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承运日期
│复核│
│
│
│
│起运港承运人章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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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