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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
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为了进一步推动“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开展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创全国最安全城市”等一系列的活动,广大民警在学习中深刻查找、剖析当前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经侦部门,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打击经济犯罪为本地区创造良好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公平竞争环境。经侦部门自1999年组建以来,经侦队伍管理、经侦执法工作都有长足进步,但我们这支队伍也暴露出自己弱点,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素质上存在着突出问题。一、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陈旧的执法观念多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未能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工作模式,强调的是专政的职能和社会控制的作用。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为巩固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观念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公安工作的一种定式,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及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公安执法活动在严厉打击与热情服务上有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仍时常看到旧的思维定式还在作用于警察行为。(1)无罪推定的执法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表现在办案中,就是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中,在调查取证中,注重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不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在这样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就不能公正的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2)执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违法办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注重实体法的执行,往往出现执行程序法不规范甚至于违法的现象,从而妨碍、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为了侦查而侦查,不去正确对待客观事实,盲目地用怀疑一切的观点去甄别线索。在线索不一,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出现逼供行为。(4)依赖人证的证明观,一直是就案审案、重口供的主要表现。经济案件的证据至关重要,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是证实经济犯罪成立的关键,而侦查员在办案中往往只注重口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交代的案件往往办不下去,对于犯罪嫌疑人召供了的案件,就认为事实清楚了,放松了对其他相关证据往下追的工作力度,忽视用收集的证据,来证实口供的真伪,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最后关键时刻翻供,再去调查取证,时间已不允许,为最终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甚至形成漏网之“鱼”。(5)部分民警奉行“宁左勿右”的思想。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律条款上是做了界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民警不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清罪与非罪,而是凭个人感觉,“宁可信其有”,草率采取侦查手段,进入法律程序,最终使案件走进“死胡同”,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2、外在的干扰因素经侦执法受外在因素干扰比较多。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对象比较特殊,大多数嫌疑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投资软环境的大背景下,少数地方领导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受害人在当地的案件要求给予刑事保护,对在本地投资的公司、企业存在较轻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公安机关给予从宽处理,导致办案部门压力大,担心戴上“破坏投资软环境”的大帽子,从而影响了正常侦查办案工作。3、经侦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现实需要经侦部门是一个新成立的办案机构,虽经近几年的努力,已初具规模,但在警力、素质各方面仍与现实斗争需要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民警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来自工农兵的民警约占70左右,学校分来的法律人才寥寥无几,缺乏大量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侦查人员。大多数民警对某些与经济犯罪关联的专业知识比较陌生,如审计、税务稽查、计算机等高科技知识。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有的民警不知从何下手,办案中经验不足,只能是在学中干,干中学,仅仅只是因用而学很难上水平,再加上人手少,案件多,一案接一案,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就忽视了对侦办案件的精益求精、严格规范办案。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公安在经济犯罪上管辖的主体也越来越广泛,要求执法水平越来越高,经侦部门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而切实履行经侦职能,担负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重任,是摆在我们经侦民警面前的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1、端正执法思想、明确“执法为谁”。没有正确的执法思想,就不可能产生正确的执法行为。执法思想的核心问题在于执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和执法者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执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简单地说,就是让人民安居乐业。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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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一切”的理念,坚决克服为地方利益执法、为单位利益执法、为小团体利益执法、为个人利益执法、为经济利益执法的错误思想和错误做法。要增强法治观念,执法者只有尊重法律、掌握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经侦民警要充分认识到优质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以及规范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是“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创全国最安全城市”目标中应有之意,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活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以及对实现“平安江苏”可能带来的严重阻碍,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实现“两个率先”的服务保障和推动作用;充分认识到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从严治警,实现执法为民是摆在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一项现实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2、遵循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从实体上规范执法行为,而且更要从程序上规范执法行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因此,执法的程序规范不是随意摆设的花瓶,是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要认识到程序的严密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严密的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质量,其根本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没有现场可供勘查,并且许多案件报案不及时,甚至时隔几年之久,取证工作难度大。另一方面,经济犯罪案件新罪名多,侦查工作的专业要求高,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只能靠工作实践加以摸索。因此,必须要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要注重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搜集证据,同时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侦查活动;要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经济犯罪执法规范去做,真正完成从“以案管案”到“以程序管案件”的转变;要建立法制学习日制度,坚持不懈地通过“一周一法条”的学习和不断地查找出“问题案件”进行讲评,来进一步规范我们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3、提高执法素质、严格执法责任。执法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法律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如果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那他就没有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经济犯罪是专业型犯罪,作案者往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经济、贸易、财税方面的专业知识,懂得经济动作程序和方式,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我们的侦查队伍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尚不够理想,迫切需要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提高执法素质一靠内在动力,二靠外在压力。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经侦队伍的政治素质。要从狠抓理论学习、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专项治理等方面入手,强化勤政廉政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侦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二是调整充实经侦执法队伍。要根据需要,给经侦部门选调和配备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挑选一批懂金融、财税、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成熟化。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倡岗位练兵,鼓励经侦干警在本职工作中学技能,学业务。挑选一些业务骨干和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开设专题讲座,在基层单位形成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的大课堂。同时,要采用专业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期学习相结合以及脱产轮训等方法,开展多渠道培训,从而提高经侦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四是明确执法责任。要把执法者个人的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的责任明晰化。要确定和划分责任,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让每位民警明确,作为警察,作为执法者,如果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后果。对于因办案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案件错误定性,违法使用证据,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据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做到奖惩分明。版权所有4、加强执法检查考核、强化执法监督。要规范执法行为,离不开执法检查和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要法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经侦业务部门自身也要开展月考、季考、年终考核工作,制定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检查制度规范地落实和执行。二要健全以执法权力约束为主的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集体通案制、主办侦查员制度、周期结案制度、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结案回访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三要推进以经侦警务公开为主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随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经济犯罪线索,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问题及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控告线索,实行集中受理,专人查办。规定投诉举报查证工作的时限,并要有结果,公布于群众,受群众的监督。四要规范监督纠错工作原则、对象、内容、程序、结果的评估应用等,使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实行监督,及时纠正实体错误和程序违法案件,避免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最后被检法机关所追究,影响了警察的形象,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效,就是确保办案质量,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避免发生错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